1.计划生育基本知识有哪些一、基本政策要掌握:就是“一法三规”,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规是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有就是你所在省的人口计生条例和一些地方性计生管理办法以及新台的各类规定。政策掌握了,面对群众开展起工作来才有理有据,才能依法办事。
二、具体的业务 1、流动人口管理 2、计划生育协会 3、奖励扶助 4、统计工作 5、独生子女 6、生育证发放 7、妇检查早孕 8、妇幼保健 9、社会抚养费征收 10、。 三、除了政策性的内容外,具体各项业务工作其实不需要一下子掌握,在工作实践中会不断的接触,也就慢慢的学会了。 四、涉及到写材料,那就要看个人悟性了。 2.计划生育的常识性问题有哪些您好!计划生育的常识性问题如下: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如何理解“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含义?答:2002年9月1日实施。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 3、公民有实现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的权利。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多少岁?什么叫晚婚、晚育?答: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此法定婚姻迟3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三、怎样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地位?答: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受到哪些奖励的行为有几种?答:有五种:⑴晚婚晚育 ⑵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⑶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⑷自觉落实节育措施 ⑸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五、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六、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答: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七、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是指什么?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八、生殖健康的定义是什么?答:旨在生命的各个阶段,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生殖过程中的体质、精神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适。九、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答: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十、目前常用的避孕药具有哪些?答:口服避孕药、避孕针、外用避孕药 1、流动人口管理 2、计划生育协会 3、奖励扶助 4、统计工作 5、独生子女 6、生育证发放 7、妇检查早孕 8、妇幼保健 9、社会抚养费征收 10、。 三、除了政策性的内容外,具体各项业务工作其实不需要一下子掌握,在工作实践中会不断的接触,也就慢慢的学会了。 四、涉及到写材料,那就要看个人悟性了。 5.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都包括了哪些相关内容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有下列九大内容: (一)清醒认识全面加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六)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八)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九)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6.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 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7.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的六条方针是什么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必须始终坚持《决定》提出的六条方针: 1--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 3--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4--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国家制定政策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实行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以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为立足点,组织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5--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继续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在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城市的现居住地管理、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上。进一步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活动,推动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 6--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尊重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提供优质服务。 你的问题提错栏目了吧。这个跟电脑常识沾不上边吧。呵呵,不过还是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吧。 8.我国计划生育的详细内容社会、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制定本法,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资源、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文明执法、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瞒报、技术、教育,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承担计划生育、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死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生育和哺乳期间。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警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遗弃女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新药具的研究。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环境的协调发展、孕产期保健制度、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推行计划生育,依照有关法律、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以工代赈。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滥用职权、综合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索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控制人口数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民族乡、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四)截留、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社会团体、收受贿赂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科技、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治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用和推广、生殖保健的咨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有效,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五)虚报,省、自治区、卫生。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给予奖励。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促进家庭幸福。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具体办法由省、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玩忽职守、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有效。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构成犯罪的,根据宪法;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制定人口与计划。
|